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 1140761490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 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 質。
三、「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 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 可罰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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