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辦理。
二、旨揭條例內容如下:
(一)學校應優先使用低污染車輛。
(二)學校應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優先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 低污染車輛。
(三)學校應依環境教育法實施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者,其課 程應包含二小時以上相關氣候變遷主題。
(四)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團膳,應優先使用本市在地食 材。
(五)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配合推動淨零綠生活政策,優先 採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 碳足跡減量標籤、臺灣木材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及有機農產品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三、另為鼓勵學校落實節能減碳,本局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及 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獎勵學校積極推動節電,每年 度以「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填報網站」考評。
四、考量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執行期程 為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爰本案獎勵措施期程自 113年度起至115年度止,後續配合中央計畫再進行修訂。
五、檢附「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及「政府機關及學 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各1份。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輔導信箱 5366@dyps.tyc.edu.tw(我想聊聊)
霸凌、性平申訴專線 3862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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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