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局112年3月10日桃教體字第1120019121號函諒達。 |
二、 | 為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前函已請學校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之意旨,修訂學生請假規定辦法及流程,以確實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程序的便利性及個人生理隱私。 |
三、 | 另本局業於本市國中小學雲端學務整合系統新增「生理假」假別,系統設定為每月得請日數為1日,倘該月已請過假,系統將顯示「該生該月該假別於OO月OO日已請假」,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且不列入全勤及學習評量(含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成績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