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據客家委員會111年7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167006363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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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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