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人員酬勞費用支給要點」,本局前以109年10月22日桃教小字第1090095984號令訂定發布,復經本局以113年1月11日桃教小字第1130002001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生效。茲檢送廢止令影本1份,請查照。 |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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