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銓敘部民國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 |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輔導信箱 5366@dyps.tyc.edu.tw(我想聊聊)
霸凌、性平申訴專線 3862030#311
申訴信箱 tk01053@dyps.tyc.edu.tw
性別平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