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宣導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月7日移署入字第1120005705號函辦理。 |
二、 | 復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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