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
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5月10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492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
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
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
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
其他相當之補償」所稱加班之要件。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輔導信箱 5366@dyps.tyc.edu.tw(我想聊聊)
霸凌、性平申訴專線 3862030#311
申訴信箱 tk01053@dyps.tyc.edu.tw
性別平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