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20日府民自字第1110104302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
三、 |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有關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案,本所業以111年3月7日桃市園民字第1110005883號及111年3月18日桃市園民字第1110007492號函諒達,基於選舉業務需要,惠請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全力協助推薦本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俾使選務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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