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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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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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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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2日臺教社(二)字第110017284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參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意旨,考量學校係推展家庭教育單位之一,並為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爰新增其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三、 另家庭教育法第13條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108學年度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已將家庭教育納入19項議題之一,要求學校應適切融入各類課程設計中,並於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中議題融入說明手冊訂有學習主題、實質內涵與融入說明,提供學校課程與教學設計及教師教學參考。
四、依家庭教育法、學生輔導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教育體系中各類人員均負有不同之家庭教育推動任務,學校現場之教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等相關推展人員,透過家庭教育議題融入各領域課程教學、家庭訪問、提供親職教育和親師輔導與管教知能策略及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等各項工作之推展,以提升家庭教育與學生輔導成效。
五、綜上,綜合考量家庭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以及參考家庭教育議題融入說明,仍依教育部108年5月27日臺教社(二)字第1080074918號函: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每年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增能研習,以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累積認證時數並核予證明。
六、請學校依教育部函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採計範圍,執行學校相關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專業研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