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111年度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業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法應自同日起調整,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手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111年2月8日部退一字第1115424025號函辦理。 |
二、 | 各類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調整標準如下: |
(一) | 特任(派)人員暨中央民意代表(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等)之保險俸(薪)額一律調整為10萬2,160元。 |
(二) | 一般公教人員之保險俸(薪)額,分別按其「月支俸額」調整。 |
(三) | 公營事業機構被保險人之保險俸(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辦理調整。 |
(四) | 經濟部及原臺灣省公營事業機構專任董(理)事、監事人員之保險俸(薪)額,比照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五級「月支俸額」調整為4萬9,050元。 |
(五) | 私立學校教職員被保險人之保險薪額,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額辦理。 |
(六) | 其他所支待遇標準不同之要保機關,應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比照一般行政機關保險俸(薪)額標準,送經銓敘部核定後,再行辦理變更。 |
三、 | 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之要保機關,請以該系統辦理保險俸(薪)額變更作業,非使用該系統之要保機關,則請依本部隨函檢附之貴要保機關在保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變更名冊」一式2份辦理,作業方式詳附件「全國調薪變更保險俸(薪)額作業說明」。 |
四、 | 本部於本公司「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ot.com.tw)「公保服務」項下之相關資料業已更新,貴要保機關如有需要,請自行上網參閱或下載使用,更新部分如下: |
(一) | 保險俸(薪)額標準表。 |
(二) | 表格資料:「承保類」項下之「公教人員保險保俸(薪)額及保險費分擔計算表」及「公教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單」。 |
五、 | 另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0年10月28日會銜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本部業自111年1月1日起按下列保險費率核計保費,併予敘明: |
(一) | 非適用年金費率:7.83% |
(二) | 適用年金費率:10.16% |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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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信箱 tk01053@dyp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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